【摘要】日前,宜春市出台了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暂行办法,表示从今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10万的,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5万元/人。
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0元/人·年。以后年度由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目前该市起付标准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若报销对象属符合医保救助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该起付线下降5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其中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报销部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慧择提示:宜春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40元/人·年,个人不需要缴费,起付标准为10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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