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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更新时间:2017-03-17 13:32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广大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由之前的80元/月提升到90元/月,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制度。黑龙江省其他各县(市)可以按照该标准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也不例外,根据目前的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文件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45周岁以上),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

  自2016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调了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8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至90元/月。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制度,对参保人员死亡的,从财政资金中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2017年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广大农村户籍居民仍按照该标准领取养老金。

  慧择提示:2017年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仍按照2016年10月1日起推行的政策执行,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升至90元/月,对参保人员死亡的,从财政资金中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丧葬补助,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