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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哈密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19:36
  【摘要】哈密地区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以参加生育保险,这是因为,生育保险可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了单位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下面我们看看2017年哈密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哈密地区生育保险待遇
  凡持有县(市)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下列各项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女职工按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一)生育产假
  1. 计划生育产假。正产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第一胎的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两证“之一的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2. 怀孕流产的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搀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生育津贴
  1.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生育产假计发,月标准为本人生育前十二个月缴费基数的平均值,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停发产假期间的工资。
  2. 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不发放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二、女职工生育时的医疗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费用定额、结余归己、超支自付”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其标准为:
  1. 顺产:1300元;
  2. 剖宫产:2500元;
  3. 计划内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
  4.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生育过而流产的:怀孕不满四个月的按300元计发;怀孕满四个月的按600元计发;习惯性流产的每次按200元计发。
  定额包干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发布。
  (二)对产妇及家属自行要求剖宫产手术的生育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以顺产费用支付,生育津贴酌情扣减;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2017年哈密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了医保待遇和生育待遇,新政策的实施,提高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增强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完善了全市生育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