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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库尔勒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02:37

【摘要】为完善库尔勒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市出台了《库尔勒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和《库尔勒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市社医[2017]7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库尔勒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吧!

  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大幅提高保障待遇
  1、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达到的缴费年限由12个月调整为10个月。
  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门诊产前检查和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提高了分娩待遇:原政策的分娩限额为顺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宫产3000元;新政策的分娩限额提高为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
  5、规定了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待遇:原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5种,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分娩的费用累计分段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较低;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7种,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6、提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标准:原现政策为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新的政策调整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7、强化了企业生育津贴的发放责任: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二、明确了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慧择提示:2017年库尔勒生育保险政策内容有哪些?库尔勒市为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已大幅提高保障待遇,明确了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若出现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等一些情形是不予报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