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更新时间:2011-12-12 14:24
  养老保险太单一?全面保障更需重疾保险!
  【摘要】农民工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和谐社会,完善该制度,保障农民工基本利益是国家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以及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对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颁布《社会保险法》,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目前,农民工参保率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要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就要设计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10年 1月1日新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三)强化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格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要走综合整理的道路,从用人单位这个源头抓起,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杜绝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将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四)加强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针对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加强对养老保险重要性的宣传、养老保险知识的教育。包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参加养老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农民工应享受的权利,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关系、如何衔接等。采取各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农民工养老保险意识,督促企业为其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
  慧择提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完善,农民工养老问题不会再是一个难题。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必能使农民工老有所养。
产品名称:人保健康“健康保险卡”(含重疾)
推荐指数:
1、仅480元即可享有健康、意外、意外医疗三重保障。
2、购买即可享有365天的专业的健康咨询服务。
3、重大疾病保10万元
若发生所列的31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数种,确认后则可一次性获得10万元。
原价:480 元 会员价:4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