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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人把房产税比喻成高房价一剂“退烧药”,能把居高不下的房价“拉下马”,也有舆论把房产税形容成一把“利剑”,能对房价起到一剑封喉的作用。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当时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目前拟议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将征税对象扩大至个人非营业用房产。
修旧还是立新?房地税中央地方同床异梦,现有地方试点方案,均是修改现行房产税,将已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与部委意见不一;而地方与中央立法精神不一,未来会出现很大麻烦。
对居民自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一贯穿2010年全年的政策悬念仍未现形。房产税目标主要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借道”现有税种还是开征新税?土地、住房、财税等部门权责如何协调?当重庆和上海将房产税试点的申请提交国务院,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便浮出水面。
“对很多重大问题,各方存在很大分歧。”一位接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透露,对居民住房征税可能比设想的要慢,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比想象复杂得多。
此前,重庆和上海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即可。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然坚持改革初期确定的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的思路。
“重庆和上海的试点申请由国务院决定,还没有听说有明确的回复。”一位财税专家表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改革已达成共识,不只是取消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的免税优惠,而是要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同步出台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不仅如此,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取向、征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评估机构设置等,也是争议的焦点。
财税专家认为,在立法框架未定的情况下,改革试点需要谨慎。对已经确定的思路,国务院主管部委与地方要事先统一意见。目前税收立法权仍属中央政府,“如果现在地方的试点与中央的立法精神不一致,未来会出现很大的麻烦。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还是需要事先协调。”
慧择提示:中央出台的房产税只能提供大致方向,具体到各个地方要根据各地的实情出台相应的措施,不同的事情就要不同的对待,所以我们要对我们现有的东西做好安全保障,慧择向您推荐以下产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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