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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积金政策调整

更新时间:2011-12-11 08:53
  养老保险太单一?全面保障更需重疾保险
  【摘要】为了响应国家对房地产限购政策的调控,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政策作出了响应的调整。
  新政策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缴存职工需要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转让,不属于家庭所有的,那么,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可视同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享受首次贷款优惠政策。“首付比例仍为30%,贷款利率将按国家新近出台的标准执行,即五年期及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75%,五年期以上为4.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缴存职工需要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没有转让,仍属于家庭所有,只有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即人均40平方米的,才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是,此种情况公积金贷款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人口以户口簿登记的在同一住址的人口数为准(仅限直系亲属)。
  此外,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此次我市将出重拳,对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有前二套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自住房已转让,不属于家庭所有,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25万元。
  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201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受理的,将按新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受理的,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如果有对政策还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市民,可以拨打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进行咨询,或者上管理中心网站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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