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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1-20 18:25

【摘要】为减轻居民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天津市人社局出台《关于确定2017至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2017至2019年度,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测算并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至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哪些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参加天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其中政策范围内指的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三目”范围的住院、门特医疗费用。“医保三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慧择提示:天津时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其中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是累计超过2万元至30万元以下部分,并且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也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