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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更新时间:2017-01-18 15:00

【摘要】贵港失业保险条例是怎样的?据悉,贵港市失业保险条例共分为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失业金、总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在失业保险待遇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待遇的领取标准和领取期限等内容,以下是详细介绍。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慧择提示:贵港失业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从上可知,贵港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包括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等在内的内容,其中,在失业保险基金上,条例就规定了该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和征收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