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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揭阳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1-12 18:04
  【摘要】根据广东省新修订的生育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揭阳市政府颁布了新修订的《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新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揭阳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和方式
  (一)缴费方式: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3%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发放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一)出院即时结算的: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的方式结算;
  (二)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的: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因急诊、抢救在市内就医确认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因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医疗机构生育的。
  (三)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及实施手术后的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的: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

  慧择提示:2016年揭阳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等相关问题。新政策的实施,保障了揭阳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