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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元买保险获索赔9999元

更新时间:2008-11-04 11:02
  继状告中国人寿要求变更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之后,日前,律师李滨再次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99元。

  李滨诉称,11月11日,他到天津,客运站多收取了一元钱,同时随票给付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证即保险收费收据。详细阅读后李滨发现,该凭证及收据实为保险合同。

  该合同约定,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该保险凭证及被告处没有留原告的任何身份信息。

  所以,李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1元保险费和支付9999元惩罚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