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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5 11:56

【摘要】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深圳社保局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做了一些新的调整,以完善生育保险保障制度。下面让我们看看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吧!

  1.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2.在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3.明确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减轻职工家庭生育费用负担。

  4.利用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区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便利程度,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避免有生育需求后突击参保等行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冲击。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一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5.授权各统筹地区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同情形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生育津贴标准等。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介绍。由上可知,该政策明确规定深圳市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无需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