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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受伤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工伤待遇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08-11-04 11:03

  案件回放

  自1997年3月开始,银川市民冯女士在宁夏某建材公司从事塑钢、铝合金门窗的焊接、安装工作。该建材公司与冯女士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每过一年签订一次,但公司从未给冯女士缴纳养老保险金。

  2006年5月23日,冯女士上班时不慎被暖气片砸伤右脚,当她提出要求公司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补助时,公司仅支付了1700余元医疗费,她并未享受到工伤待遇。为此,冯女士向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

  今年12月,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立案查明,冯女士已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以后,该单位并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冯女士其他工伤待遇。

  经审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冯女士与该公司最终达成调解,由该公司支付冯女士工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4万余元,并为冯女士补缴了养老保险金。

  律师说法

  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凤江:现行劳动法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相比,两者均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新劳动法还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新劳动法比旧劳动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