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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6 06:30

【摘要】为了更好地帮助家长转嫁因少儿患上疾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友邦中国推出全佑一生,吸引不少人的关注。如果家长想要给孩子购买友邦全佑一生,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从而进一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身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该项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白血病,并因此可获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则除给付上述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病,则将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出现重大疾病,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合同的付费期满。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规定时间内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全残豁免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幸全残,豁免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幸身故,豁免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友邦全佑一生条款指出,该产品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白血病保险金、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等,但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等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