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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伤到自己主人 保险公司要赔吗

更新时间:2008-11-04 11:04
 

  机动车车主被自己投保的轿车撞伤,保险公司拿出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法律界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拒赔违反了合同法,车主可向法院请求主张自己的权利。

  新车倒车撞到车主人

  今年9月12日,广州的洪先生驾车带女友到郊区一公园玩。路上,刚领到驾照没几天的女友技痒,多次提出由自己来开车。洪先生被缠磨不过,快到公园时,交出方向盘让女友过把瘾。在公园门口,洪先生下车站在车头右后方,一边接听电话,一边指挥女友把车倒进泊位。突然,轿车彷佛失魂一样猛然向后倒车,一下子把洪先生撞出去两米多元。事故造成洪先生脾脏破裂和腿部骨折,在医院花了4万余元。事发后,交警勘查后认定,洪先生女友未能按照操作规程驾驶,在制动车辆时,误将油门当刹车,撞伤汽车主人。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由于该车已经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综合保险,洪先生伤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却认为,所谓第三者应该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第三者,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受伤,不在理赔范围内。根据该公司机动车辆综合条款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部负责赔偿”的约定,拒绝支付经济赔偿。

  洪先生很委屈,他说当时投保时,他根本没细读保险条款,对方业务员也没解释清楚,怎么出了事,对方就祭出免责的杀手锏呢?

  律师:保险公司违法合同法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的雷建国律师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与洪先生订立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是合法有效的,但保险合同第四条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并得到洪先生的同意,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霸王条款。洪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权利。

  【法律条文索引】

  1.《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真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