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孩子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意外和疾病风险,中国人寿开发了专门针对儿童和学生一族的定期
寿险产品——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投保可以给予学生或儿童提供全方位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障呵护。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等除外责任所致的保险事故。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由于版面受限,更为详细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条款内容,欢迎您点击查看》》
慧择提示:上文为您呈现的就是周详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内容,广大家长们在为孩子投保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投保这款少儿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以及哪些情况属于免责范围要心中有数,这样可以避免在理赔时跟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