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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6-12-30 16:12
  【摘要】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梅州社保局规定居民在职期间可参加梅州失业保险。那么,梅州失业保险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呢?下面请看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在长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所筹集到的失业保险基金上交到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慧择提示:上文中介绍梅州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失业保险领取待遇情况,具体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