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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更新时间:2017-08-2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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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取,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且提取也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此,购买公积金的朋友需要对此项知识进行深入了解,以保障提取顺利完成。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其条件为:个人购买自住的商品房后,如无个人购房贷款,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期限内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超过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办理提取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本人身份证;如合同是配偶名字的,须提供结婚证;单位出具的职工本人已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按照《办法》,职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死亡或已宣告死亡;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按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程序为: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是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好的政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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