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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5:56
  【摘要】衡阳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内容有哪些?据了解,自2016年元旦起,衡阳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了其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其中,保障对象包括衡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从市人社局获悉,元旦前夕,《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正式出台,大病保险已于2015年底前全面启动实施,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此举将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保障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即参保(合)人员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市人社、卫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大病保险筹资能力、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起付线标准。参保(合)大病患者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分段比例累计补偿。补偿标准为:3万元(含)以内、3万元8万元(含)、8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50%、60%、70%、80%比例报销;年度大病保险封顶线为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降低10%支付比例。


  另据介绍,凡是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自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不需另外缴纳费用。根据《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我市已于2015年12月28日全面启动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并将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主体为各县(市)区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

  慧择提示:衡阳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内容有哪些?由上可知,2016年其政策主要阐述了两方面内容。在保障标准方面,规定保障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而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分段比例累计补偿,且最低报销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