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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提高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1-12-0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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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步提高,加之近期物价不断上涨,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已经不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申请调剂,经审核同意后,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市州财政予以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经甘肃省政府常务会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
  据悉,甘肃省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实施于2010年7月1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全省最低工资类区相挂钩,一类区为430元/月、二类区为400元/月、三类区为370元/月、四类区为345元/月。至2010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36723人,发放失业保险金14674万元。但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仍明显偏低,在西北五省居末位。
  据了解,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类区560元/月、二类区520元/月、三类区480元/月、四类区450元/月,分别为现行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2%左右。
  另外,还将把现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15元门诊医疗补助并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经此次调整已经达到517.5元/月,比调整前提高了34%,是多年来甘肃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据悉,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患病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甘肃省人社厅厅长庞波介绍,甘肃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患病医疗待遇有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现行门诊医疗补助不分类区每人每月15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未参加医疗保险或已中断医疗保险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培训的补贴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分别持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结业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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