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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6-12-27 11:31
  【摘要】湘潭生育保险政策内容有哪些?据了解,湘潭市生育保险政策从其缴费标准、报销标准以及报销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在缴费标准方面,以其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一个缴费基数),按月向医保局以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湘潭市生育保险待遇证》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并将其个人信息下载至所选定点医疗机构。


  妊娠20周后的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单位医保专干带齐证件到市医保局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个人只需缴纳婴儿的医疗费和个人的特殊要求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和妊娠28周后发生死婴,未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慧择提示:湘潭生育保险政策内容有哪些?由上可知,湘潭市生育保险政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在费用报销方面,规定妊娠20周后的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单位医保专干带齐证件到市医保局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