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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多倍保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7-08-28 09:25
  【摘要】治疗重疾的费用往往使普通家庭背上沉重包袱,因此购买一份保障全面的重疾险是有必要的。新华多倍保重疾险因其自身优势深受消费者。但部分家长对于保险保障责任不清楚,因此购买时心存疑虑,该产品保障责任主要有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豁免保费,在合同期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 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 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下列规定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 前,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 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 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 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 括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 续有效。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 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 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 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 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 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 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本合同第2.3.1 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 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同时给付前10 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 本保险金额的50%,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90 日后且于第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并且符合合同第2.3.2 条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将同时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 (无论一项或多项),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 基本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豁免保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慧择提示:新华多倍保的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前10年关爱保险金和豁免保费等,保120种疾病,70种重疾,50种轻疾,投保10年内首次确诊重疾加多赔付50%!未成年人更是100%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