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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12-28 17:53

【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株洲市对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做了新的调整,这一政策的调整引起了当地百姓的普遍关注。新政策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将为您详情介绍株洲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相关内容。

  一、确定缴费标准
  株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发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确定2015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91元,作为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和计发相关待遇的依据。

  二、确定缴费比例
  在缴费比例上,职工本人承担8%,单位承担20%。
  
  三、调整缴费基数
  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3473元。

  四、确定缴费年限
  个体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女性退休年龄为45岁、男性为55岁。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应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并继续计息。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慧择提示:2016年株洲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有哪些内容?由上可知,2016年株洲市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调整后,主要涉及缴费标准,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方面。其中,缴费年限中规定个体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女性退休年龄为45岁、男性为5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