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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保最全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6 00:07

【摘要】2017年度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日期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距离截止日期还有8天。另外,小编还针对济南医保待遇、住院报销比例、大病保险等问题,做了最全面最实用的解答,下面了解下吧。

  缴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在当年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今年缴费,明年享受待遇”。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在下一个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作为特殊群体,享有专门的“落地参保”政策。也就是说,新生儿落户后至下一个参保缴费期内,可以随时参保。当然参保早晚,待遇也会有相应的不同。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济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医保参保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对应的医保年度内,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规、定点社区(乡镇卫生院)门诊、生育、意外伤害(限在校、在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等费用可以报销。

  住院费用怎么报销 比例是多少
  工作人员介绍,现在的居民医保结算系统是非常方便的。参保人到所属县(市)区医保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卡登记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医院通过医保结算系统统计住院期间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结清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就可以放心出院了,其余部分则由所在县(市)区医保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起付标准因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也有所区别: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乡镇卫生院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少年儿童和按一档标准(300元)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规定: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按二档标准(160元)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规定: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慧择提示:济南医保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下一年度内可享受住院、门规、定点社区门诊、生育、意外伤害等待遇,一般在医院结算时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