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中旬,新疆下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按规定报销后,再由职工大病医保进行报销。
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新疆保监局制定下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再次予以报销。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各地(州、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上限等,根据各地的实施方案执行。
据悉,喀什地区和哈密市已开展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喀什地区2015年建立职工大病保险以来,支出407万元,53人次享受待遇;哈密市2016年10月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已有44人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2013年时已启动了试点,逐步在全疆范围内开展。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及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社保惠民工程”,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只是具体措施之一,还包括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后两项举措已取得初步实效。阿克陶县木吉乡布拉克村村民玛尔卡瓦伊·叶尔地于11月28日在地震中死亡,12月20日他的亲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这是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以来的首例赔付。缓缴养老保险费,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等措施,预计每年为企业减负34.67亿元。
慧择提示:新疆各地州市须在2017年1月启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标准除了医保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封顶线,原则上将上不封顶,将有385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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