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青岛市发布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新浮动费率办法实行后,全市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降至0.51%,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费率高低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青岛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实施将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既有利于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工伤预防,又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经测算,2017年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浮的企业有28774户,维持基准费率的企业有79848户,费率上浮的有843户。
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另外,用人单位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情形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慧择提示:青岛市将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其中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预计2017年将为企事业单位减负1.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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