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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保险条款存争议法院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7-08-28 08:04
 

  ■案情

  2001年3月,理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分公司投保一份康宁终身保险,约定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心脏病(心肌梗塞)等10种。今年3月14日,经西华县人民医院诊断,理某被诊断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理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

  近日,西华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理某4万元。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理某的风湿性心脏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理某主张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等。保险公司则主张对该条款应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由于双方所签合同是格式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