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辽宁省人社厅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发文,对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及时进行了调整。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鞍山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7个档次报销比例不同
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45万元;报销比例由6个档次调整为7个档次。
具体标准为
◆发生医疗费用在6万元(含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1.45万元后按50%比例由
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发生医疗费用在6-1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5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发生医疗费用在10-15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6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发生医疗费用在15-2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6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发生医疗费用在20-25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发生医疗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外转发生在6万元以上合规自付费用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心脑血管疾病、各种癌症等四种重大疾病超过6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合规自付部分,按8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大病报销不设封顶线
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起付线为1.45万元。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城镇居民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扣除大病起付线1.45万元后的费用给予补偿。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为大病医疗费用,对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不设置封顶线。大病医疗费用分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大病险参保居民不花钱
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大病保险资金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商业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实行风险式管理。要求商业保险公司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服务人员,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费用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方便市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全国网络的优势,为参保居民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慧择提示:2016年鞍山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大病起付线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45万元,报销比例由6个档次调整为7个档次。居民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新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使得市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逐步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