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无证宠物狗“违章”闯进机动车道被轿车撞死,狗的主人拦住轿车车主索赔3000元,而拒绝赔偿的车主和保险公司被狗的主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无证狗上路惹祸端
2007年8月8日下午5时20分许,市民王锋(化名)带着自己花1100元买来的宠物狗走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建赏欧洲”建筑物对面的马路上,一辆轿车从北向南与正在过马路的宠物犬相撞,狗被当场撞死,王锋当场拦住车主要求赔偿3000元,车主没有同意,双方产生争执。车主马某向“112”交警报警,交警认为此事不属于交通事故。
接到马某报警的皇姑区公安分局泰山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此间,为该车辆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报告中说明:“……现场询问狗主人是否有狗证,答没有。经过勘查现场并非人行横道,狗没有按规定拴链子”。由于车主马某和保险公司都认为没有赔偿义务而拒绝王锋的请求,因此王锋于2007年9月24日起诉到皇姑区法院。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则表示马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该险种是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此案车狗相撞已被交警确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本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义务故不该为本案被告。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狗不享有路权,不准许随意上公路。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狗的主人违反法规导致狗被撞死,应自负全责。
狗主人打输了官司
经皇姑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犬在过马路时不是携犬出户的规定时间,也没有束犬链由人牵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隐患。被告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宠物犬与车相撞而死责任完全在原告,原告3000元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是针对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承担的理赔责任,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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