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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更新时间:2016-11-23 14:35

【摘要】11月22日,黑龙江省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会议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也是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好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现“三医联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会议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广大城乡居民也寄予厚望,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要全面理顺管理体制,尽快将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和经办的职能、编制、机构、人员、资产、档案等整体划转到人社部门。要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注重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整合过程上升为宏观制度优化、效率提升的过程,通过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有机融合和经办服务水平的提升,使城乡制度整合发挥1+1大于2的效应。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惠民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市(地)、县(市)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成立由政府分管同志担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在年底前将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慧择提示:黑龙江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各地于明年3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