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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更新时间:2017-08-25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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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是具有其它合同没有的特点的。而在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时,以免在理赔期间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亦是需要稍作了解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虽具有一般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点,但其特殊之处需要投保人熟知。
  一、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之分,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于保险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给付价金之后,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但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之后,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以保险事故为停止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在国外,英美法学系的有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理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仅有投保人一方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方承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而不能强制投保人有任何义务,因此是单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诚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投保人对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一切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不能有任何隐瞒和虚假。
  对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要求,在最早的海上保险中就已存在。海上保险的标的是在海上运输中的财产,危险性较大,而且远在海外,保险人在承保前无法进行实际勘查,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予以承保,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超过一般交易合同的最大诚信。目前,各国的保险立法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的通知义务”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要求在立法中的体现。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投保人来说,其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交付的保险费;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将大大超过保险费的收入,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危险事故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因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只是存在时间的问题,故其具有储蓄性,射幸性较弱。
  保险合同虽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它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种射幸性质中是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保险事业并非投机性的事业。就保险业承保的全部保险合同来看,保险费总额与保险金总额的关系是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的,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偶然性。
  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掌握保险合同的特征,亦是把握保险合同基础的知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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