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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林芝生育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6 07:24
  【摘要】2016年林芝生育保险政策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具体为取消了户籍限制;纳入所有从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由单位负责补足差额。

  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
  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各类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纳入所有从业人员
  林芝地区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维护城镇职工生育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其弊端开始显现出来,主要存在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我区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办法》指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如果参保中断缴费,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新设立的用人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无法确定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或者参保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与生育保险有关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单位负责补足差额
  《办法》规定,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林芝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以及男职工的护理津贴。此外,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即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1%)。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计算;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护理津贴按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5天计算,享受15天护理津贴的同时,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慧择提示:2016年林芝生育保险政策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整,以保障制度完善和职工利益。其中,在生育津贴方面,对于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职工,其差额需由单位补足,且补助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