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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08-2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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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很多人由于在事前对保险产品以及该保险的功能缺乏了解,在事后出现不少保险纠纷。保险纠纷出现之后,不仅对投保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亦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少麻烦。事实上,保险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下面通过两则保险案例来分析,希望对投保人有一定的帮助。
  案例1:张女士在倒车入库的时候,不慎将在车尾指挥的儿子给撞伤,花了几万元治疗费。张女士想,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能得到赔偿。于是,事发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遭到拒赔。张女士对此不解,为什么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无法得到赔偿?
  分析方案:我们先来看看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上面写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通俗来讲,所谓的“第三者”,已把四种人排除在外,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在这次意外事件中,如果张女士撞的是任何一个不相干的人,保险公司都是要赔的。不过,张女士的儿子要是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的话,那么他们在经济上的损失还可以减少一些。
  案例2:2007年3月3日,深圳市5183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为参加公司户外远足运动的常松等15名被保险人购买了“太平登山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5日24时止。这单保险被中国户外运动协会负责人称为“中国第一单户外运动保险”。常松2007年3月4日下午在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户外运动时猝死(同行的驴友们认为他是中暑身亡)。投保人于3月4日及时将该保险事故告知,并应保险人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资料。保险人于2007年3月9日以常松“猝死”应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分析案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因为猝死是疾病原因造成的。”在该保险公司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负责人说:“显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猝死虽然大部分是因疾病导致的,但是剧烈运动后的运动性猝死是体力过度透支的、意外的、原因不明的死亡,这应该属于意外死亡。常松是一个身体健康喜爱户外运动的青年,并无证据证明他有任何疾病。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他因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人民币,以抚恤金的方式送给常松的父母,但被两位老人拒绝。两位老人表示,这不明不白的钱不要。
  在购买保险之前,对保险的相关知识进行一个透彻的了解,有利于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同时,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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