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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红河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6-11-18 14:47
  【摘要】据新出台的《红河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得知,2016年红河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在待遇享受、管理体制和承办方式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在承办方式上,依旧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方案》明确,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待遇享受上,《方案》规定:在统筹年度内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合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保险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报销,1万元以内(含1万元)报销6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报销70%;3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据悉。红河州大病保险承办方式为: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要求,选择1家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完全具备几项基本条件,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方案》的出台,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带来利好,减轻了大病人员医疗负担,凡参加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全员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慧择提示:2016年红河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以减轻大病人员医疗负担为原则,从三方面实施调整。在管理体制方面,实行州级统筹;在待遇享受方面,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承办方式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