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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生育保险新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11-17 14:09
  【摘要】据悉,怒江州生育保险在近期又发布了新的指导意见,指出怒江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一、指导思想
  完善怒江州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适用范围
  怒江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待遇享受
  怒江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慧择提示:2016年怒江州生育保险政策中指出怒江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