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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生育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06:44
  【摘要】据悉,昆明生育保险在近期又发布了新的指导意见,指出昆明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一、指导思想
  完善昆明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待遇享受
  昆明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昆明市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昆明市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慧择提示:2016年昆明生育保险政策中指出昆明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