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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更新时间:2016-11-10 11:25

【摘要】毕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贵州省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毕节失业保险条例,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下面我们看看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毕节失业保险条例的介绍。其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待遇作出详细说明,积极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市民们可参考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