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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保险门槛提高

更新时间:2011-11-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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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保险电子商务的日渐崛起,相关的监管也提上日程。近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设置了门槛,且要求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网销保险的风险控制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网站销售保险时,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对于消费者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要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近年来,网络保险成为国内保险公司销售新渠道之一,一批大中小保险公司都纷纷通过各自的官方网站或与第三方网站合作,涉足网络销售领域。去年,中国平安率先登录淘宝官方旗舰店,设置车险在线投保专区。目前,国内网络保险销售平台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第二种是淘宝网等第三方购物网站的保险专区,第三种则是新浪网等门户网站。《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具有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且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条件。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具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网站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以及数据备份功能;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条件。
  如果是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网站主办者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网站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