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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安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6 18:26
  【摘要】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自实施以来,通过多点着力,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切实为大病居民家庭减轻了负担,为身患大病群众撑起了“保护伞”。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病医疗保险作出重新调整。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广安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起付标准——
  “门槛费”8400元,实行分段分比例报销
  付萍介绍说,我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的。只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一定额度,这个额度就是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400元,就进入了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而大病保险费用是分段分比例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分三段。
  第一段:参保人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400元,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7%赔付(赔付额=〈个人自负费用-8400元〉×57%);
  第二段: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0元,
  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67%赔付(赔付额=21600×57%+〈个人自负费用-30000元〉×67%);
  第三段: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77%赔付(赔付额=21600×57%+20000×67%+〈个人自负费用-50000元〉×77%)。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不缴保险费 可“一站式”结算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需要参保人员额外缴纳保险费用。”付萍介绍说,目前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9元,所需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而来,居民个人不需缴费,更不会增加参保人的缴费负担。
  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广安太平洋人寿公司中标承办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在住院产生医疗费用后,在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一并核算,确定补偿额,参保人不需要额外提供资料,可实现住院、报销“一站式”结算。也就是说,患者住院后可直接在医院结账,不需要再回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在没有联网结算的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再在参保地的医保局一并核算报销,报销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的金额直接打到患者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上,实行“一站式”结算。

  报销范围——
  金额不封顶  门诊费不在范围内
  “2014年12月以前,一名患者在一年以内只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达到了11万元,就不能再报销任何费用,而现在还可以在大病保险内报销费用,居民大病保险给每个参保人又增加了一重保障。”付萍介绍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设有一个最高封顶线,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1万元,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在一年内达到11万元就不能再报销,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没有设最高封顶线,报销金额不封顶。
  长期在外打工的城镇居民住院时,需向参保地的医保局申报并备案,出院后把医疗费用及有关资料拿回参保地医保局进行报账。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只针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慧择提示:2016年广安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围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内容作出调整,缓解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