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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新规 人身险业务已有规范

更新时间:2011-11-0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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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针对在购买人身险的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事件,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扣除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此规范人身险业务经营。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7个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是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是关于业务宣传材料。《通知》提出,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是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通知》要求,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是关于犹豫期。《通知》明确,“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是关于销售佣金。《通知》要求,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对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是关于保单贷款。《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七是关于客户信息保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应遵守《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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