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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宜春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6-10-20 12:13
  【摘要】2016年宜春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和生育保险办理单位要求等。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为0.8%。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所在单位整体参保且缴费满一年的;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或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前往参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宜春市政府日前已经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慧择提示:2016年宜春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国家法规积极保障职工权益,为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等福利,有效的帮助女性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