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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障正轨,商业保险要介入

更新时间:2017-08-2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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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前不久,温州两动车发生追尾事件,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人们出行究竟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商业保险到底怎样才能步入铁路保障正轨。
  据了解,目前铁路交通意外事故赔偿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铁道部对伤亡旅客进行的赔偿;二是商业保险公司对在其公司投保的旅客进行的赔偿。前者适用于所有搭乘火车的乘客,而后者仅适用于部分单独购买商业险的乘客。
  现有铁路赔偿体系保障额明显不足
  乘客基本票价的2%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但很多旅客对此并不知情。据了解,这一保险肇始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当时规定保额为每位旅客1500元人民币,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
  1992年修订后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则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据了解,目前这一保险并非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2007年9月1日,铁道部颁布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如造成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则最高赔偿2000元。”至此,铁道部对铁路事故中遇难者的赔偿按照最高限额为17.2万元。
  从上述三个法规可以看出,铁路交通事故是有赔偿机制的,但是目前社会对此争议很大,因为与航空事故相比,17.2万元的赔偿额度显然不足。
  比如,2008年“4·28”胶济铁路事故中,事故遇难者每人获得了铁道部17万元的赔偿。而在2010年伊春“8·24”空难后,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向每位遇难旅客赔偿了96万元。同样是交通意外事故,两者赔偿金额竟然相差5倍之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铁路赔偿体系亟待解决的是提高赔偿额的问题,随着通货膨胀等外部经济条件的变化,原有的法规已经不能支持现在的情况。
  商业保险应参与分担风险
  专家介绍,以民航业为例,目前大部分民航公司都根据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在航空公司向遇难者赔偿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转移了航空公司的风险和损失,也使遇难者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赔付。专家普遍表示,由商业保险参与的这种航空意外事故的赔偿体制比较值得认同。
  反观铁路交通意外事故赔偿体系,尽管相关规定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承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但除了旅客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外,商业保险并没有能够参与到铁路交通意外事故的赔偿体系中。结果就是事故的赔偿责任都集中到了铁道部,这在加大铁道部事故赔偿压力的同时,也使得事故遇难者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赔偿。
  商业保险介入公共服务企业意外事故保障体系,能够形成一个对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旅客来说多赢的局面。既然如此,为何商业保险还徘徊在铁路意外事故保障体系之外?
  据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商业保险产品中涉及交通事故的险种有四类,即承运人责任保险、交通工具财产保险、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保险、交通工具财产保险和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可供交通企业购买的险种,目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保险产品。但她表示,由于这些保险并不是强制购买且属于消费型保险,有些交通企业往往不会主动购买,而是采用企业内部自设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政策法规的角度,为铁路体系制定旅客法定责任险的强制险种,以保障旅客在乘坐火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身和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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