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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开车不慎撞死儿子 险企赔偿56万元

更新时间:2017-08-27 20:36

【摘要】去年12月24日晚10时多,陈某载着家人跟亲友一起到钱库镇振兴西街路过平安夜。在停车时,悲剧发生了,老婆吴女士当场被撞飞,儿子则直接被压在车轮下。据悉,陈某投保了12.2万元的强制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那保险能赔吗?

  买了多种保险 奶奶向保险公司索赔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的别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2.2万元的强制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事故发生时,处于上述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悲痛之余,作为陈某的母亲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交通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事故的发生赔偿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三者险的免赔范围”展开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其中一款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答辩称死者是原告的儿子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法院认定死者属“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内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且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应属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该案中,陈某某既不是肇事车辆上的人员,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其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是一样的。
  法院认为,这显然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保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56万元。

  慧择提示:去年平安夜,陈先生在停车时,车突然失控,冲向守在路边的老婆和儿子,两个人都被撞倒,儿子更是当场伤重身亡。事后,陈先生一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可对方拒赔。在历经大半年的诉讼后,最终法院认定死者属“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