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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关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7 21:40

【摘要】厦门的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参加工伤保险了。昨日,厦门市人社局通报了这一消息。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单位于10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截至2015年末,已有183万职工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此前,在厦门市具有稳定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中,只有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厦门市机关和参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厦门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后,机关和参公单位职工遭受工伤后,能够享受与企业等参保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本月起缴费
  本月为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登记期,各参保单位应当于11月1日前到地税部门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自今年10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参保。
  依照政策,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时缴纳。缴费费率按照厦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待遇不重复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其应当由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对同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与机关事业因公伤残规定相对应等级待遇享受条件的工伤职工,坚持遵循“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待遇发放。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项目,与民政抚恤待遇中发放对象和用途相同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老工伤待遇不追补
  本通知实施前,即2016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已经按照原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参保单位已经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解决工伤问题的老工伤人员,其老工伤待遇不再纳入工伤保险。

  慧择提示:厦门调整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将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参保范围内,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但缴费确是在今年10月份才开始。需要提醒的是,参保单位职工在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的,可以申请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