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签署自己和妻子的两份保险合同时,因保险代理员表示日期签一份就可以,张某便未在妻子的保险合同上签署日期。结果,当他在合同约定的10天“犹豫期”内要求解约时,却发现妻子合同的日期居然被他人错误填写,因超过了“犹豫期”,难以解约。为此,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卢湾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张某胜诉。
去年11月,张某为自己和妻子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了一个“犹豫期”,只要10天内张某提出撤销合同,保险公司便退还全部保险费。
两份合同都在今年1月17日签署,但是,当1月23日张某使用“犹豫期”的条款提出解约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原来,其中一份合同的回执上,日期栏竟然写着“2007年1月3日”,按这个日期,张某已超过犹豫期限,而保险公司也以此为由,只同意退还张某两份保险中一份的费用。
两份保险原是同时签署,怎会其中一份的日期变成1月3日。张某回忆当时的情景,业务员跟他讲,只需要签一份合同回执的日期,因此自己才未在妻子的合同回执上签署日期,该份合同上的字迹也不是他亲笔所写。
不仅如此,张某还在法庭上提供了他与保险公司两名业务员的对话录音。在对话中,一名业务员说“两份是一道拿来的”;另一业务员说“日期不用写的,日期我们无所谓的”,证实了两份合同是同时在今年1月17日送到张某手中,业务员也认可保险合同回执上可以不签署日期。随后,法院在对“2007年1月3日”的字迹进行鉴定后,发现并非张某所写,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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