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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两项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6-10-09 09:29

【摘要】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等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更好的提高工伤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

  依据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具体发放办法为: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此外,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据了解,根据省民政厅发布的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广州市、深圳市,要求不低于745元/月;第二类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要求不低于610元/月;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要求不低于550元/月;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市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要求城镇不低于485元/月,农村不低于335元/月。随后,广州市明确今年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840元/月。

  通知明确,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办法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慧择提示:广东调整两项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至27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调整至按今年所在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发放,其中广州市、深圳市不低于74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