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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

更新时间:2011-11-0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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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在以下五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二是限定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三是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五是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
  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快速增长的资本需求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次级债是国际通行的资本补充渠道,自2004年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通过发行次级债,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防范行业风险、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中国保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对保险资本补充机制和国际金融改革的主流思潮进行了认真研究,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实施新《办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本质量。新《办法》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强化了核心资本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本质量和改进行业资本结构,增强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理性经营,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新《办法》对发债必要性、偿债能力等规定,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科学的资本规划,注重提高盈利能力,从而推动公司走速度效益相结合的科学发展道路,加速行业全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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