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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明年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新规

更新时间:2008-11-05 14:41

  东北网11月29日电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阿城区、呼兰区自纳入市财政管理后执行该办法。

  据了解,《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分为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和农转非被征地农民。规定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以征地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可以选择110%或1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个人、村集体、政府按照4∶4∶2的比例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养老金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领取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农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达到规定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参保当年起一次性缴纳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最早推算至1996年7月;一次性缴纳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在本人达到规定享受养老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服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未就业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可以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经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复核合格后,核发《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家庭,经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对一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办法》明确提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者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社区或者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其就业意向,帮助选择专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推荐。被征地农民经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享受50%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