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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宿州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07:50
  【摘要】为更好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宿州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作出相关调整。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宿州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为0.5%,其他单位可选择上述任一种费率;

  二、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努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力度,当基金累计结余出现支付风险时,由市人社商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缴纳生育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雇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2016年宿州生育保险政策主要针对减轻生育保险缴费作出调整,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缴纳比例为0.5%,新政策的实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提高了生育保险的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