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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兴安盟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7-08-28 10:46
  【摘要】2016年兴安盟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目前,其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为2655元、13273元。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参保职工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12,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兴安盟社保缴费基数的介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兴安盟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的50%、60%、100%、200%和300%,确定五个档次。